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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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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1611 更新时间:2019年11月24日11:54:13 打印此页 关闭

《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布人:水利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布时间:2019年3月14日


      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河道管理,建立长效管理机制,明确权责,发挥河道的防洪排涝、调节气候、保护环境等作用,市水利局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起草了《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(草案)》初稿,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,召开了论证协调会议等,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印发。 
一、制定背景
      城市河道与城市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,与城市环境密切相连。流经我市主城区的河道主要有滏阳河、支漳河、渚河、输元河、沁河等,还有南湖、北湖等湖泊,流经县城的也有一些河流或湖泊。这些河流和湖泊的环境管理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当前,河道管理职责交叉、向河道倾倒垃圾、侵占河道、在河道内钓鱼、非法捕捞等行为频发,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河道的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,而且每年要投入大量人力、物力和财力进行整治和修建,有必要制定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》来予以规范。 
二、制定依据
      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
      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
      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
      4.《河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>办法》
      5.《河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>办法》  
三、主要内容 
      (一)明确了职责分工。当前河道管理职责交叉,向河道倾倒垃圾、侵占河道、在河道内钓鱼、非法捕捞等行为频发,为了做到监管无死角,《办法》明确了水利、城市管理、建设、环境保护、规划、农牧和区政府等的职责分工。如明确城市河道两侧绿地的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,绿地以外的环境卫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;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市、县(市、区)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;市、县(市、区)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场地监管;河道主管部门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组织清淤排障等,将管理职责明确,防止推诿扯皮。 
      (二)明确了保护要求。明确禁止在河道和河道管理范围垂钓、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手段捕捞水生动物,禁止露天烧烤及遗弃杂物,禁止破坏沿河市政、亮化、护栏、警示牌等设施,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、渣土等废弃物等行为。 
      (三)设定了处罚条款。《办法》针对河湖垂钓和破坏观赏类植物情况设定了两项行政处罚措施。第13条第一款规定,违反相关规定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,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第14条第(三)项规定,破坏或采摘河内及两岸观赏类植物的,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恢复原貌,情节较轻的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赔偿损失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 
      文件连接: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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